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藏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16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川海大桥路段时,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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