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天台县**镇**村**路**号。2020年7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9时39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镇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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