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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与朋友在铜陵市狮子山老城区红房子排挡吃饭饮酒,吃饭期间与人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驾驶皖GV****号小型轿车,从红房子排挡开到狮子山岔路口然后左拐进入一个巷子再左拐又回到红房子排挡,被狮子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移交至交警二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鲍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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