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号,群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驾驶冀T8****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桥西侧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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