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岩区**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3.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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