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孝感市孝南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从孝感市孝南区华夏龙城出发行驶至永安大道涵洞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鲍某某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lOOmL,随后执勤交警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9月5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鲍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2.96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单位愿意对其帮教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查处经过、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政府出具的鲍某某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毒物鉴字第2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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