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5********,满族,大专文化,阿荣旗**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如意五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道街蓝天家属楼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鲍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19.02毫克乙醇。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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