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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有限公司****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骅港**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鲍某某血脉中乙醇含量为83.50mg/100ml。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鲍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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