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有限公司**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骅港**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鲍某某血脉中乙醇含量为83.50mg/100ml。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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