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2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永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在永泰县城峰镇龙峰园安华大厦A3幢2楼套房内成立工作室,后又招聘王某某、张某某、鲍某乙、鲍某丙等人(另案处理)发布公告,以及制作公司微信公众号在微信上进行宣传的方式,在一款名为“森罗棋牌”的APP软件上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及下分服务,并从中牟利。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提取出“森罗棋牌”软件的转账或投注功能页面。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鲍某甲上、下分流水共计人民币25729元,营利约人民币1200元。
2019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泰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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