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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佤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及女友周某某在澜沧****村住宿区***室,与前来看孩子前妻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拉扯,过程中,鲍某某拿得一把水果刀,将陈某某头部刺伤。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前往处置无法找到现场,鲍某某前往将民警带至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4口,经澜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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