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至被害人邹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路“**日化”美容店内,将邹某某放在该店内沙发上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6s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1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自首等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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