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2001********,汉族,大专文化,**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社区**委**组,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楼**单元**室。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5月2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和中山路交叉口附近的久昌七号一楼盛泰二手手机卖场,在被害人邢某某所经营的**号手机柜台处,谎称要购买手机,趁被害人邢某某不备将一部黑色小米6手机(64G)(价值人民币400元)揣到裤兜后离开作案现场,作案后所得赃物被其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再次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和中山路交叉口的久昌七号一楼盛泰二手手机卖场,在邢某某所经营的**号手机柜台处,谎称要购买手机,趁被害人邢某某不备将一部银色苹果8手机(64G)(价值人民币1400元)放到兜里,并离开邢某某所经营的柜台。后来到该手机卖场被害人王某某所经营的**号柜台,将在邢某某处所盗窃的白色苹果8手机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并谎称要再购买一部手机的,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128G)(价值人民币800元)放进裤兜里带走。
被不起诉人实施盗窃犯罪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小米6手机和苹果7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邢某某和王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盛泰二手手机卖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系初犯,且其为在校学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邢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邢某某和王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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