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2********,壮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现住田东县**镇**路**巷**房。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西香塘巷路口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桂C****7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562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予以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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