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乡**村**里**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作为安吉县****制品厂负责人,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9个点左右的开票费,通过中间人王某(另案处理)接受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19228.34元,税款162622.91元,已全部向国税部门抵扣了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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