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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座**。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小龙,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郭某乙(另案处理)分别从银联商务湖北**公司张某丙(另案处理)、武汉**商务有限公司张某乙处领取了大量的普通ATM机、助农取款ATM机以及助农转账pos机放置在租住的仓库或住房内,雇用郭某甲、孟某某、张某甲、黄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等人在全国各地办理了数千张跨行取款、转账免手续费的银行卡(包括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银行卡12张),操作虚假的取款以及卡卡转账交易,骗取发卡行巨额手续费,仅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银行卡就涉及虚假交易7903笔,骗取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跨行交易手续费28450.5元。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鲍某某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桂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财物,如查明与本案无关应当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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