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向罗某某谎称其承接了铜仁的水库工程,以邀约罗某某合伙做工程为由,以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
归案后,鲍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被骗款,鲍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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