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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贵安新区****”项目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向罗某某谎称其承接了铜仁的水库工程,以邀约罗某某合伙做工程为由,以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

归案后,鲍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被骗款,鲍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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