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8********,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于2020年11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4月1日,巴林左旗林东**林场给所职工段某甲和其妹妹段某乙、段某丙在林东**林场**分场**林班内分得庄园,总面积为210亩(每户分得庄园70亩),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分别与林东国营机械林场签订了《承包庄园合同》,庄园由段某甲一人经营管理,段某甲在庄园内栽植山杏树后开始在林间耕种农作物,庄园于2007年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分别为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承包后,段某甲在庄园内栽植山杏树后开始耕种农作物。2019年至2020年期间,段某甲将庄园承包给巴林左旗**镇**村**组村民鲍某某。鲍某某承包时(段某甲在2016-2018年,将该地块承包给举报人于某某耕种。于某某在2016-2017年耕种农作物,2018年撂荒。)该地块遗留有于某某耕种的荞麦茬。鲍某某承包后,在该地块树趟子中间耕种农作物,2020年耕种农作物为绿豆、谷子。
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经核实,在林东镇**村**车站北耕种农作物地块总面积为237.44亩。耕种《林保》地块237.44亩,扣除保留树趟面积15.12亩,纯耕种林业用地222.32亩。在《林保》中显示该地块为林业辅助用地。2、耕种农作物地块位于上述《林权证》范围内220.44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山杏,其它17亩不在《林权证》范围内,地类为林业辅助用地。
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根据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提供的界址点成果表,查阅了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显示此块地类为其旱地、灌木林地。涉案地块灌木林地面积14.18亩,其他为旱地。
2020年11月30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说明,经办案人员与公安部网站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中的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和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电话沟通,对鲍某某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是否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造成大量毁坏程度进行鉴定问题进行咨询,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答复:因为目前没有国家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相关技术标准,为此参考《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森林生态学原理》,结合森林植物生长与土壤学的相关理论,认为在林地内虽然耕种农作物但耕种农作物过程中,未采取建房、挖土、堆放建筑垃圾等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人为活动,林业种植条件未达到严重毁坏。
吉林司法鉴定所答复:参考《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耕种农作物过程中,未采取建房、挖土、堆放建筑垃圾等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人为活动,为此鉴定地块林业种植条件未达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虽然是林地,但鲍某某在涉案地块耕种农作物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结果,不符合刑法中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要求的客观方面要求,缺少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故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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