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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198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鲍某甲为满足父亲鲍某乙(已提起公诉)枪支兴趣爱好,从网络上秘密方式购买两支汽枪藏匿在永康市**镇**村其住宅。鲍某乙为其中一支汽枪加工、配置了枪托,置于家里射击饮料瓶把玩。

2019年12月27日,永康市公安局**派出所在鲍某乙、鲍某甲父子住处查获该2支气步枪及少量配件。经枪械司法鉴定,送检编号hj20200002-1气枪内径5.5毫米,枪口比动能为103.55焦耳/平方厘米;送检编号hj20200002-2气枪内径8毫米,枪口比动能为18.33焦耳/平方厘米,均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鲍某甲系初犯,涉案汽枪置于家里把玩,未发现该汽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综上,对鲍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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