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通榆县**号楼**单元**楼**,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经营**小额贷款1+1借款平台公司、**集团期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外放款,公司财会人员王某某、岳某某、鲍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在其经营中起到积极作用,非法经营营业额达到43,867,000.00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