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甲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0省道行驶至6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鲍某乙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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