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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甲寻衅滋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鲍某乙、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到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多次以“因儿女不赡养自己,不再同意把拆迁补偿款冲平方,要求再次以货币支付给自己”、“自己身体有病,穷无处居住”、“提前支付土地补偿款”等理由,先后多次到扎下镇信访办、沭阳县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进行无理上访,不给钱就不走,先后多次向信访接待人员和村劝返人员索要钱款。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在没有核实自己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的情况,又以“自己拆迁补偿款没有别人多为由”到扎下镇信访,在扎下政府对安排会办时其拒绝参加。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又一次到国家信访局以该理由上访,利用劝返人员希望其尽快回沭阳的心理,提出必须给自己20天的生活费才回去,且不给钱就不走的无理诉求,后劝返人员鲍某乙等人支付其5000元后才离开北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鲍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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