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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甲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X,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街*委*组,系农安龙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长春市华冠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住农安县农安镇*****栋*门***室。2018年9月26日辞去农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因涉嫌诈骗,2018年8月21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27日由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两次于2020年3月25日、5月20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长春市龙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鲍杰,实际公司负责人为鲍某甲,会计范例,现金员鲍某乙(鲍某甲的姐姐)。该公司共有三个公司参与农安直属库2013年到2015年度的临储粮收购,三个库点分别为:新农库点(委托)、刘家库点(委托)、华冠库点(租赁)。新农库点为龙兴公司租赁农安县兴龙农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库点,属于2015年度直属库的委托库点。现查明: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鲍某甲未通过中储粮“一卡通”收购系统在新农粮库自已收购2450多吨,2016年春节放假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龙兴粮食公司收购了 2540多吨粮食。2016年4月24日,鲍某甲安排新农分公司的化验员金树君找“粮贩子”车辆通过压坪、更换送粮车牌、虚构售粮人等方式,虚构粮食数量,新农粮库当日涉嫌虚假入库共计收粮177车,虚构粮食库存4981. 4吨,农安直属厍为当日虚构粮食总计支付售粮款10,361,312元,售粮款分别打入65个虚假售粮人的银行户上。通过调取这65个座假售粮人的银行卡流水时发现, 所有虚假售粮人的售粮款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和P0S转账两种方式方式转入龙兴公司现佥员鲍某乙在九台农商行的卡上(623181008********88)。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鲍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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