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鲜某某 ,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鲜某某驾驶川T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108国道2462km+980m由路外停放处右转弯驶入道路的过程中,将由荥经县泗坪镇向荥经县荥河镇方向步行的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鲜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接受调查。李某某被送至荥经县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7月11日11时许,李某某经雅安市人民医院医疗后,在荥经县人民医院医疗过程中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鲜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系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0年8月12日,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鲜某某垫付医疗费用并已与李某某花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