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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鲜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鲜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鲜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5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义县塘里村出发往城区方向行驶。20时22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明招路三江御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检验,鲜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鲜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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