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武都区东江镇水韵江南工地出发往建民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建民大桥附近的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处。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鲜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7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红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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