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受姚某某邀约到“万里长城”群内担任财务,从中获利。李某某任财务期间,鲜某某明知李某某担任赌博群的财务,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李某某用于赌博群收账、转账,同时帮助李某某计算赌资分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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