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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故意伤害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绵阳市游仙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鲜某某与妻子徐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0号自由港KTV的B09包间发生打骂,周某某(女,被害人)劝阻时与鲜某某发生争斗,造成周某某左臂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鲜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鲜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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