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鲜某甲,曾用名:鲜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5********,布依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鲜某甲酒后驾驶甘AP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由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鲜某甲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5.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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