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鸿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鸿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鸿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林场通往**镇**村的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村东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