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鸿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鸿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林场通往**镇**村的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村东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