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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鹿某某于2020年9月7日0时45分驾驶吉G****F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酒精含量检测84.9mg/100ml,系醉酒后机动车,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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