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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鹿某某驾驶苏C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贾汪区民生大道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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