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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鹿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宁德***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七都特大桥防洪堤边上自行饮用一瓶500ML的43度白云边牌白酒,随后驾驶闽******小车回到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家中休息。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再次驾驶闽******小车从家中前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大厦,在**大厦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被带至宁德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

同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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