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鹿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泓福路泓福桥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当晚,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内被抽血送检,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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