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鹿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001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社区居委会**营**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前后,吴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长期在阜阳市颍州区金种子酒厂附近自己住处(已拆迁)等多处多次开设赌场。其本人邀请其他参赌人员并组织人员负责望风、接送人员、提供香烟饮用水。陈某、董某某等多人吴某开设的赌场内通过使用麻将牌玩二八杠的方式实施赌博行为。在赌博期间,吴某在“起锅”时一次抽取庄家赢得的部分赌资进行非法牟利。贺某某(另案处理)在吴某开设赌场期间,多次在赌场外站岗放哨,接送参赌人员,并提供其位于阜阳市东关的家中作为赌博场所,为吴某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鹿某某在吴某开设的赌场里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在吴某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出借高利贷,参赌人员每借1万元,其则扣除300-500元作为利息,以后每日按500元收取利息。现已查明,鹿某某共向赌博人员陈某出借18万元、董某某出借约20万元、张某出借1万元,收取利息共约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