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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鹿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住泰安市高新区**花园**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系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7月经山东省林业厅核准,其经营的**公司获得折衷鹦鹉(红胁绿鹦鹉)驯养繁殖行政许可。2019年8月份,孙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出售鹦鹉的图片,与鹿某某取得联系,并商定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鹦鹉。孙某某一直养在家中,至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红胁绿鹦鹉(Eclectusroratus),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物种。

本院认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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