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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鹿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徐州市贾汪区******号。被不起诉人鹿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鹿某甲、鹿某乙等人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朱某甲邀约朱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赵某某纠集鹿某甲、韩某某、鹿某丙、鹿某丁等人在贾汪区汴塘镇恒胜利饭店停车场聚集,后双方手持木棍、砍刀、铁锹等工具持械互殴,犯罪嫌疑人鹿某乙在斗殴中左侧手臂被犯罪嫌疑人朱某乙攮伤,经法医鉴定,鹿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鹿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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