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鹿某甲、鹿某乙等人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朱某甲邀约朱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赵某某纠集鹿某甲、韩某某、鹿某丙、鹿某丁等人在贾汪区汴塘镇恒胜利饭店停车场聚集,后双方手持木棍、砍刀、铁锹等工具持械互殴,犯罪嫌疑人鹿某乙在斗殴中左侧手臂被犯罪嫌疑人朱某乙攮伤,经法医鉴定,鹿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鹿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甲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