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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丙等人故意伤害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大道**号**单元**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上午,被害人麦某甲平整宅基地时与被不起诉人麦某丙等人的奶奶陈某某发生纠纷。第二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麦某丙、麦某乙(已被不起诉)、麦某丁、麦某戊等人在麦某丙家里看望奶奶陈某某时一起商量报复麦某甲,被不起诉人麦某丙与麦某戊、麦某乙各持一支钢管一起到麦某甲家的卧室对麦某甲进行殴打,打伤麦某甲的头部、胸部、背部等多处,麦某丁随后到麦某甲家将已停止打架的被不起诉人麦某丙、麦某戊、麦某乙劝离麦某甲家。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麦某丙、麦某丁、麦某戊、麦某乙等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麦某甲,并取得被害人麦某甲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麦某丙于2019年8月22日到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住院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人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麦某己、符某某、麦某庚、麦某辛、麦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麦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麦某乙、麦某丁、麦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麦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是主犯,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麦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麦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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