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队。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窜至本市洪湾中心渔港的一艘渔船,窃取了被害人万某某放在驾驶舱后面房间的一个男式挂包(内有港币17000元、人民币约80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2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书证;5.物证;6.视听资料;7.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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