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驾驶川F3****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FW****重型厢式半挂车由成都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旌江干线广汉市连山镇柳埝村路口从慢车道左转弯时,与同方向从快车道变为慢车道直行,由黄某甲驾驶搭乘黄某乙、陈某某、姚某某的川F8****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甲、黄某乙受轻伤、陈某某、姚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姚某某、陈某某、黄某乙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立即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和119消防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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