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组,无业。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2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崇义县财政局附近路段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崇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麦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并在其亲属李某某报警后原地等候交警调查取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