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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麦X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xx镇xx村1组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9月24日15:35时许,被不起诉人麦XX从疏附县xx乡xx区驾驶车牌号为xx的重型货车行驶至xx镇x村x组的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热xx骑着的牌号为新电xx的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热xx当场死亡。 

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麦XX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热xx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的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被不起诉人麦XX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麦XX未离开现场积极配合侦查,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金和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麦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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