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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曾用名:麦某甲,绰号:“大肚毛”,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曾任中共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党支部书记、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民委员会主任、新兴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9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和11月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23日和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身份是中共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党支部书记、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民委员会主任、新兴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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