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粤YM****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麦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化验。
经检验,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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