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4********,黎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驾驶琼D*****号小型客车由**镇**路**KTV沿**路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酒店前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即被传唤至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麦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党员证明材料;
2.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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