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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0********,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 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宝林路宝林寺后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117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8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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