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邻居刘某某家聊天,期间麦某某饮酒,当日晚23时45分许,麦某某驾驶新N3****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阿克苏市**队家里行驶至**队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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