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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邻居刘某某家聊天,期间麦某某饮酒,当日晚23时45分许,麦某某驾驶新N3****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阿克苏市**队家里行驶至**队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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