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4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鹩歌寨市场西路38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提供“百家乐”、“吹波机”等赌博机给参赌人员以上、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聘请同案人绍某某(已提起公诉)和陈某乙(另案处理)担任赌场的管理服务员,同时雇佣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龙某甲(系未成年人,作行政处罚)担任赌场的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退分的工作。
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于2015年2月13日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赌博违法人员戴某某及邵某某、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龙某甲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受雇佣为赌场从事上、退分的服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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