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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系吴川市**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4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鹩歌寨市场西路38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提供“百家乐”、“吹波机”等赌博机给参赌人员以上、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聘请同案人绍某某(已提起公诉)和陈某乙(另案处理)担任赌场的管理服务员,同时雇佣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龙某甲(系未成年人,作行政处罚)担任赌场的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退分的工作。

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于2015年2月13日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赌博违法人员戴某某及邵某某、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和龙某甲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受雇佣为赌场从事上、退分的服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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