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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现住新兴县**镇**幢。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兴县**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拖欠1 名工人2018 年8 月份工资4300元、16名工人9 月份工资33986元、16名工人10月份工资36038元、15名工人11月份工资34764元、12月份15名工人工资32312元,共141400元,被不起诉人麦某某于2019年1月预支上述工人工资52502元(约三分之一),2019 年2月2 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核定麦某某共拖欠16名工人工资共88798元,责令麦某某在2019年2 月12日前付清所欠工人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麦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付清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2月2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麦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再次责令麦某某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但麦某某没有在2019年2月底支付工人的工资;2019年3月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麦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再次责令麦某某15日内履行付清工人的工资(逾期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1万元罚款,麦某某没有按期支付,并明确表示其无能力付清;直至2019年3月14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2日传唤麦某某时,麦某某和其妻子戚某某才支付清了16名工人88798元工资。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麦某某共收到客户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货款25万多元,其用于还网贷和信用卡、以及生活上的开销,没有优先支付员工的全额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其犯罪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其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赔偿了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保护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麦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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