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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表示认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4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覃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酒吧喝酒期间,因被害人李某某先行殴打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引发双方互相拉扯,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伙同覃某某在该酒吧的门口处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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