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3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因琐事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农某某手部致其轻伤。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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